高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导语 四平本地宝为您提供高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高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各体检医院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文件),按标准向考生收取体检费,不准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招生机构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应在省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初检有异议和体检结论的最终裁定。

  3.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考生体格检查表》项目及其文字采集录入。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并打印出《考生体格检查表》,做好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的核对,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人员核定签字后再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经考生确认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4.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和多处涂改等。

  5.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6.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并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报考公安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6月底进行。

  8.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在填报志愿后6月底进行,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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